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修正草案)》的說明
——2024年9月10日在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上
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 劉金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我代表國家監察委員會,作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修正草案)》的說明。
一、修改監察法的必要性
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于2018年3月20日審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是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重大制度成果。監察法的實施,對加強黨對反腐敗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構建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中國特色國家監察體制,實現對公職人員的監察全覆蓋發揮了重要作用。與此同時,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從推進黨的自我革命、健全黨和國家監督體系的高度,對持續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作出重要部署,反腐敗斗爭面臨新的形勢和任務,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對紀檢監察工作高質量發展提出新的要求,迫切需要與時俱進地對監察法作出修改完善。
一是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三中全會決策部署的必然要求。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三中全會對推進反腐敗國家立法作出明確部署。監察法作為對國家監察工作起統領性和基礎性作用的反腐敗國家立法,是黨和國家監督制度的重要內容,是黨的自我革命制度規范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及時修改監察法,堅持和強化黨對監察工作的領導,堅持和完善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下的反腐敗工作體制機制,完善監察機關派駐制度,深化反腐敗國際合作,增強監察全覆蓋的有效性,有利于健全黨和國家監督體系,增強治理腐敗效能,提升黨的自我凈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更好實現新時代新征程黨的使命任務。
二是鞏固拓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成果的重要舉措。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實現立法和改革決策相銜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據、立法主動適應改革發展需要”。監察法實施以來,在黨中央堅強領導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持續深化,改革舉措不斷出臺,改革成效不斷顯現。修改監察法,及時把在黨中央領導下持續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積累的寶貴經驗制度化,將實踐成果上升為法律規定,能夠為持續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提供長久法治動力,有利于形成立法保障改革、改革推動制度創新的良性循環。
三是解決新形勢下監察工作中突出問題的現實需要。當前,反腐敗斗爭取得壓倒性勝利并全面鞏固,但形勢依然嚴峻復雜,鏟除腐敗滋生土壤和條件的任務依然艱巨。同時,監察法實施中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如有些案件留置期限緊張影響辦案質量和效果,監察機關強制措施單一等。修改監察法,根據反腐敗斗爭的新形勢新任務,進一步授予監察權限,優化留置期限,打通理順制度堵點難點,有利于依法解決實踐中反映出來的突出問題,進一步提高監督執法工作的精準性、實效性,為以零容忍態度反腐懲惡,堅決打贏反腐敗斗爭攻堅戰持久戰,一體推進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提供法制保障。
四是推進監察工作規范化、法治化、正規化的有力保證。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強調,紀檢監察機關要增強法治意識、程序意識、證據意識,不斷提高紀檢監察工作規范化、法治化、正規化水平。監察法集組織法、程序法、實體法于一體,對保障各級監察機關正確行使職權,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反對腐敗發揮了積極作用。隨著監察實踐的不斷豐富發展,修改監察法,進一步完善監察程序、嚴格批準權限,健全監察機關內控機制,嚴格對監察人員違法行為的責任追究,有利于指導各級監察機關加強規范化、專業化建設,健全自身權力運行機制和管理監督體系,確保監察執法權受監督、有約束,推動監察權在法治軌道上運行,推進新時代監察工作高質量發展。
二、修改監察法的指導思想、工作原則和工作過程
監察法修改工作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深刻領悟“兩個確立”的決定性意義,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主要把握以下原則:一是堅持正確政治方向。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使黨的主張通過法定程序轉化為國家意志,自覺在黨中央的領導下開展修法工作。二是堅持問題導向。聚焦實踐反映的突出問題,對法律制度堵點實施“定點爆破”,力爭以小切口解決大問題。三是堅持系統觀念。與近年來新制定或者修改的紀檢黨內法規和監察法律法規相銜接,保證制度之間協調聯動。四是堅持科學修法。保持監察法總體穩定,根據黨中央部署和形勢發展要求作必要修改,保持基本監察制度頂層設計的連續性。
國家監委于2023年啟動監察法修改工作,主要開展了以下工作:一是深入學習領會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論述。認真學習習近平法治思想和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黨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全面梳理學習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完善黨和國家監督體系、持續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深入開展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等重要論述。二是深入調查研究。梳理近年來全國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提出的有關議案、建議和提案,就修法重點難點問題開展專題研究,召開專家學者座談會,并赴部分省份開展實地調研。三是廣泛征求意見?!恫莅浮菲鸩葸^程中,征求了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部門、省級監察機關和部分市、縣監察機關等單位的意見。在此基礎上,經反復研究、修改完善,形成了目前的《草案》?!恫莅浮芬呀泧冶O察委員會全體會議審議同意。
三、修改的主要內容
《草案》共二十三條,對現行監察法主要作了五個方面修改,內容如下:
(一)完善總則和有關監察派駐的規定。一是為體現與時俱進修法的精神,對立法目的表述進行調整,將“深入開展反腐敗工作”作為首要立法目的。二是將“遵守法定程序,公正履行職責”、“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監察工作原則,并在監察程序中對監察機關依法文明規范開展調查工作、保護企業產權和自主經營權等作出規定。三是規定國家監委派駐本級實行垂直管理或者雙重領導并以上級單位領導為主的單位、國有企業的監察機構、監察專員,可以向駐在單位的下一級單位再派出;國家監委派駐國務院國資委等有關單位的監察機構、監察專員可以向駐在單位管理領導班子的國有企業、普通高等學校再派出。這能夠為實現監察有效覆蓋提供法律依據。
?。ǘ┦谟璞匾谋O察措施。根據反腐敗工作需要和監察工作特點,構建輕重結合、配套銜接的監察強制措施體系。一是增加強制到案措施,規定監察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可以強制涉嫌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的被調查人到案接受調查,解決監察實踐中存在的部分被調查人經通知不到案的問題,增強監察執法權威性。二是增加責令候查措施,解決未被采取留置措施的被調查人缺乏相應監督管理措施的問題,同時減少留置措施適用,彰顯本法總則關于尊重和保障人權、維護監察對象和相關人員合法權益的基本原則。三是增加管護措施,規定監察機關在特定情形下,對存在逃跑、自殺等重大安全風險的涉嫌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人員,可以進行管護,避免有關人員自動投案或者交代有關問題后因情緒波動等原因發生安全事件。
?。ㄈ┩晟票O察程序。一是在現行留置期限規定的基礎上,增加規定經國家監委批準或決定,對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案件可以再延長二個月留置期限,省級以上監察機關發現另有重要罪行可以重新計算一次留置期限,以適應監察辦案實際,解決重大復雜案件留置期限緊張的問題。二是明確公安機關負責省級以下監察機關留置場所的看護勤務,對留置看護隊伍的組建作出原則規定。三是配套完善新增三項監察強制措施的時限和工作要求,賦予有關人員申請變更監察強制措施的權利,后續還將在相關配套制度中進一步細化采取監察強制措施的內部審批手續和工作流程,確保相關措施嚴格規范行使。四是規定審理程序和審理工作要求,突出審理的審核把關和監督制約作用。
?。ㄋ模┏鋵嵎锤瘮H合作相關規定。與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等法律相銜接,充實完善國家監委反腐敗國際合作職責。
?。ㄎ澹娀O察機關自身建設。一是增加特約監察員監督相關內容。二是鞏固深化全國紀檢監察干部隊伍教育整頓成果,增加規定監察人員涉嫌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為防止造成更為嚴重的后果或者惡劣影響,監察機關可以對其采取禁閉措施,體現對監察人員從嚴監督和約束。三是結合新增監察措施,相應完善對監察機關及其人員違法辦案的申訴制度和責任追究規定。
《草案》和以上說明是否妥當,請審議。